关于印发《湖南工程职业职业技术学院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将《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23年9月20日
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湖南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湘教发〔2020〕10号)和《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湘工职发〔2022〕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所有、使用的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等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所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交付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属于征迁范围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可控、注重绩效、分类管理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各部门按照分工开展管理工作。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法规,拟订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相关制度;在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基础上,提出出租出借事项报请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根据学校决议指导相关部门对出租出借事项具体实施。
(二)组织通过公开招租或招标等方式确定国有资产承租方。
(三)具体负责学校国有房产(主要为门面)出租的日常管理工作及相关租金收缴工作。
(四)办理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登记,并报上级部门备案或审批(审核)等。
第七条 审计处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出租资产进行评估,通过评估方式拟定招租底价。
第八条 安全保卫部负责对出租出借资产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范进行审核,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过程中的安全保卫、纠纷处置等工作。
第九条 纪检监察处参与资产公开招租招标或日常管理过程的纪律监督;法律服务小组负责审核出租出借合同条款。
第十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约定的后勤保障服务(房屋修缮、水电气等),负责校园内出租出借项目水电(气)等费用的核算与收取;具体负责如学生食堂、学生公寓BOT项目的日常管理及租金收缴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对国有资产出租租金收支,并定期对租金收缴核算对账。
第十二条 其他部门责任分工:各相关二级学院负责其校企合作项目等出租出借的日常管理及租金收缴工作;实习实训中心负责实训室或教学仪器设备出租出借的日常管理及租金收缴工作;各类场馆的出租出借由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及租金收缴工作;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培训场所日常管理及租金收缴工作;其他资产的出租出借由其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及租金收缴工作。
第四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三条 资产出租原则上应当公开招租。房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年。承租方对承租资产因投入大、成本高等情况,合同期限需超过七年的,经学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出租国有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核、审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按规定自行确定,并于 15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一式两份)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1.房屋及构筑物资产用于食堂、银行、电信、邮政公共服务的;
2.出租房屋及构筑物资产面积在 300 平米(含)以内的;
3.账面原值在 200 万元(含)以下的其他资产(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除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报主管部门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
1.出租房屋及构筑物资产面积在 300 平米以上、500 平米(含)以下的;
2.账面原值在 2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含)以下的其他资产(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除外)。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报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
1.出租房屋及构筑物资产面积在 500 平米以上的;
2.账面原值在 500 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除外)。
(四)学校出租土地资产的 ,应按土地有偿使用相关规定办理。
(五)3个月及以内的短期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
(六)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租的项目原则上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十五条 办理国有资产出租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时,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各相关管理部门加强资产出租、出借后续管理,防止资产转租转借及其收益流失。
第十六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符合学校合同签订条件的,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出租、出借合同期间,承租方不得转租、转借;合同到期拟继续对外出租的,不得续签合同,在新的招租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五章 租金收缴及收益管理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出租,应采取先收租金后交付使用的方式进行,并收取一定额度租赁保证金(招租公告中明确)。租金可根据合同按年度、季度、月度收取或一次性全部收取;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或其他相关费用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缴。相关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内足额收缴,根据财务管理系统(U8)合同台账管理平台,实现租金收缴对账,财务处每季度发给各管理部门租金收缴对账单,各部门及时核对并落实实缴情况。未按照合同履约交租的,由相关出租管理部门及时催缴落实;若仍无故拖欠未缴且所欠租金达到租赁保证金额度的,出租管理部门应及时下达书面催收函件或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等措施,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缴其违约金;情节严重的,提前解除其租赁合同并依法主张学校权益,追究其违约责任,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除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需要缓缴、减缴、免缴出租出借收益的,应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六章 风险防范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不得出租给有污染、辐射、噪声和影响师生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单位和个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后不得再以各种形式转租、转借。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有关责任部门应加强对承租方的日常管理,督促落实综合治理责任,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
第二十二条 校内承租方在承租期问,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不服从学校管理、有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等行为的,学校应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终止租赁合同,收回相应出租资产,情节严重的可采用司法等手段维护学校权益。
第二十三条 承租方应按学校要求和合同约定,规范经营行为。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部门不得擅自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确因学校事业需要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在进行风险评估基础上,由有关部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实施出租出借诚信档案制度。学校国有资产不得出租出借给进入失信行为记录数据库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履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日常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并接受资产、财务、审计、纪检等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应切实履行出租资产的日常安全监督职责,协助学校安委会定期对出租资产安全检查,及时排查资产出租过程中的重大安全隐患等。
第二十八条 代表学校签订出租出借合同的各部门负责合同执行过程的监管,督促合同约定内容的落实。因工作不力、监督缺失、不担当不作为而造成出租出借合同执行过程中国有资产损失的,学校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予以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出租给教职工生活居住用房暂按相关公租房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授权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