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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成绩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年3月1日


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湘工职院发〔20197

 

 

关于印发《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成绩管理规定》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树立良好的学风、教风和校风,《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成绩管理规定》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1月22

 

                                                           

 抄送:院领导。                                            

 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                          20191 22印发


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成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成绩是衡量教育质量和检验在校学生知识掌握程度以及能力结构的重要内容,成绩管理是学校教育管理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树立良好的学风、教风和校风,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普通专科学生、五年制大专阶段学生及高级技工学生。

第二章 学生成绩考核与评定

第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或实施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以总评成绩作为学期最终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表》中。

第四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由学院统一安排,各专业如有课程进行考试改革,课程考核方案需经系(部)审核报教务处备案;考查课程的考核由系部安排,于学院统一考试的前一周实施完毕,安排表报教务处备案,如平行班达6个班以上或考核需其他处系协作等原因导致系部安排有困难的,由教务处协调。

第五条 考查课程的学期总评成绩根据学生出勤情况、完成作业情况、课堂讨论的积极性、实验(训)表现,阶段性考核或测验等平时考核成绩,结合期末考试或课程综合考核进行评定,具体标准根据经系部审核教务处备案的课程教学与考核标准实施。考查课程采用四级制计分法,各级的分数段是:优秀≥90分、75分≤良好<90分、60分≤及格<75分、不及格<60分。

第六条 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计分法。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一般以期末考试为主,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包括学习态度、课堂提问、作业完成情况、平时测验、技能考核等,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30-40%,期末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60-70%

第七条 凡实习、实训等教学计划列入的单独考核的课程,各按一门课程计算,其成绩单独列入《学生成绩档案表》。

第八条 凡跨几个学期讲授的,每个学期又进行考核的课程,按一个学期计算为一门课程。

第九条 缓考是指没有参加考试但按学院规定办理了推迟考试手续的情况。缺考包含取消考试资格和未参加考试且没有按学院规定办理推迟考试的手续两种情况。

第十条 凡正常补考(含缓考,不含考试违纪、舞弊、缺考等)的学生,按教务处公布的期初补考时间按时参加期初补考。考试违纪、舞弊、缺考、被取消考试资格的,不能参加期初补考。

第十一条 每学期的第7-10周为期中补考时间,具体时间以教务处通知为准。学生可申请以往学期未及格课程(不含实习实训课)的补考,教务处根据学生申请情况安排补考。

第十二条 原则上实习实训课程不及格,需重修后重新考核。对于通过提交设计成果进行考核或者通过技能操作进行考核,且系部认为可以安排补考的课程,由系部根据实习实训课程的性质制定补考方案,经教务处审核后由系部实施,补考安排表提前一周到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正常补考的成绩按原课程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即综合考虑平时成绩和补考试卷评阅成绩。其他补考,其成绩以补考试卷评阅成绩为准。补考成绩均在成绩表中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四条 在校学生的学业成绩以学期为单位进行考核、评定,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表》。

第三章 留级与退学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考试或考查有不及格课程,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除学生在校学习的最后一学期之外,第一次补考在下一学期第1周上课前进行,经第一次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但尚未达到留级门数者,准予升级。

(二)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在毕业答辩期间安排一次补考;顶岗实习不及格者,由学生本人联系实习单位,经系部同意后实施。

(三)对于在正常的学习年限内(三年制和五年制相应的年限分别为三年和五年)没有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最多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两年。在延长的期限内经补考,所有课程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者,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核发毕业证的时间。

第十六条 在期初补考后,教务处按以下规定核准因学业成绩不及格需留级、退学的学生名单:

(一)考试科目、考查科目课程1门不及格均统计为1门不及格课程;体育课不及格不作为升留级和退学的依据,但作为不予毕业的依据。

(二)每届学生的成绩在第一学年后清理一次,从第三学期开始,按学期进行清理。

(三)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留级处理:

1.第二学期及以后,经下一学期期初补考后累计达6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2.凡达到留级标准的学生必须降到下一年级进行正常学习,留级前一学期或学年课程成绩全部取消。留级后课程平时成绩按照学生在新班级中学习阶段的表现进行评定。

3.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四)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1.经期初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7门及以上的。

2. 一学期内缺考达5门及5门以上的。

3. 留级一次后,成绩考核再次达到留级条件的。

第十七条 教务处根据第十六条规定统计需留级、退学处理的学生名单,通报相关处系,并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没有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可由学籍管理部门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可由教务处发给所学课程学习成绩证明。

第十九条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习满一年及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予发放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四章 成绩的填报、更改、公布、查询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考核后3日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并打印成绩登记册,成绩登记册必须由任课教师签字。补考成绩由各系教务干事在网上填报,补考成绩表纸质档交教务处存档。学期课程成绩汇总表电子档由教务处存档,并由系部教务干事发给班级辅导员。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评定学生成绩,并对所上报的成绩负责。对于有差错的情况要认真核实原因,避免漏报、错报。

第二十二条 课程成绩一经上报后不得擅自修改。如经学生查卷或教师本人审核发现已上报的成绩有误,必须及时给予更正。更改时由任课教师填写《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更改成绩申请表》(一式两份),写明原因后经专业组(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签字、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同意后由教务处成绩管理人员在系统中更改,并将成绩更改表反馈至学生所在系和班级。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结束,成绩登录工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学院通过校园网教务管理系统向学生公布成绩,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本人的成绩。

第五章 成绩的归档、成绩证明的出具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结束后,教务处成绩管理人员按照学院档案管理的统一要求对所有成绩档案进行规范的整理、归档。班级成绩汇总表、成绩登记册按班级分学期归档,补考成绩单按考试时间分课程归档。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负责汇总并打印当年毕业生的个人成绩档案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学院档案室归档,一份交学生工作处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六条 在校学生的成绩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学生向校外提供的成绩单或已毕业学生的成绩单,由学生本人从教务管理系统中打印,加盖教务处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从2014级入校的普通专科学生、五年制大专阶段学生及高级技工学生开始执行。原《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成绩管理规定》(湘工职院发〔2016〕50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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