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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训团日常值班及巡逻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17年9月10日

军训团日常值班及巡逻条例(试行)

 

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军训团日常值班及巡逻,维护好校园秩序,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确保校园平安稳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训团日常值班及巡逻工作,对不法分子形成威慑作用,保护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学院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军训团值班及巡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三条 学院安保处(人武部)指导军训团日常值班及巡逻工作,对军训团在值班和巡逻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与学院相关部门沟通并督促其解决。
第四条 学院根据军训团值班及巡逻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施舍设备,为军训团值班及巡逻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五条 军训团值班及巡逻工作的要求是:
(一)值班时间:周一至周五12:00-14:00;17:00-22:30;周六及周日8:00-23:00。

(二)值班及巡逻的重点范围:学院各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学生公寓、食堂等。及时发现校园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对陌生人进行询问,报告突发性事故(打架、破坏公物、未经批准的聚会及营销等)。

(三)值班及巡逻须制定好排班表,每班有负责人,按要求填写好值班及巡逻记录,并交安保处老师签字。

(四)军训团成员须遵纪守法、文明履职,须着制服进行值班及巡逻,须有军人良好的素质和形象,不得嬉笑打闹,或做与值班及巡逻无关的事。

第六条 军训团值班及巡逻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安保处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处理信息安全员提供的安全信息。
(二)在学院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
(三)维护校园内部的治安秩序,及时报告发生在学院内的违法行为,对严重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安保处或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安保处或警察调查、处置相关案件。
 第七条 学院安保处(人武部)对军训团值班及巡逻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军训团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对军训团值班发现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及时处理,依法处置。安保处分管治安、交通、消防等工作的老师每天查阅军训团值班台账,及时处理军训团值班巡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签字。

(三)为军训团值班及巡逻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负责对军训团值班及巡逻进行业务培训。
第八条 学院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值班巡逻制度,在值班巡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安保处。

 

 

安全保卫处

2017年3月15日

 

 

 

安全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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