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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工作人员记功、嘉奖奖励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9月10日


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工作人员记功、嘉奖奖励实施办法


    根据《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24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校工作人员记功、嘉奖奖励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成立领导小组

    在党委领导下,成立工作人员记功、嘉奖奖励领导小组。

    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党委班子成员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组织人事处,负责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奖励对象

    根据《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24号)文件精神,我校工作人员奖励对象为编内在职在岗人员,其中申报嘉奖人数一般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申报记功人数一般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

三、奖励条件

(一)申报奖励的基本条件

    申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1.在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事业单位党建工作,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2.在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重要任务、承担重要专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3.热爱公共服务事业,在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农业等领域改革发展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4.长期服务基层,在为民服务、爱岗敬业、担当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5.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6.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和功绩的。

7.在对外交流与合作、重大赛事和活动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8.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需要给予奖励的。

(二)申报记功的其他条件

1.校领导层面:占学校申报记功总人数的20%;本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如上报省人社厅备案前本年度无考核数据,则参照上年度考核优秀执行),为学校建设作出重大贡献,在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

2.中层干部层面:占学校申报记功总人数的50%;本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如上报省人社厅备案前本年度无考核数据,则参照上年度考核优秀执行),为学校发展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3.教职工层面:占学校申报记功总人数的30%;本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如上报省人社厅备案前本年度无考核数据,则参照上年度考核优秀执行),在学校党的建设、文明创建、专业建设、综合治理、智慧校园建设等重要工作领域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

4.工作人员被上级予以记功的,直接列为记功对象,则减少相应类别的占比人数。

(三)申报嘉奖的其他条件

1.校领导层面:占学校申报嘉奖对象总人数的5%;为学校建设作出较大贡献,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2.中层干部层面:占学校申报嘉奖对象总人数的35%;优先推荐本年度考核优秀的,若有空缺名额依照上年度考核名次进行排名递补,推荐总数原则上为干部总数的20%(不含申报记功的8%。

3.教职工层面:占学校申报嘉奖对象总人数的60%;本年度考核按照15%推荐为优秀的;或当年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优秀教育工作者、技能竞赛个人奖、教学竞赛个人奖、科研个人奖、文明个人奖、工会个人奖等奖项,分国家级、省级、厅级(省直)、校级荣誉依次按上述获奖排序推荐。

4.工作人员被上级予以嘉奖的,直接列为嘉奖对象,则减少相应类别的占比人数。

四、申报程序

1.所有工作人员记功、嘉奖奖励以自愿申报为原则,各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报奖励推荐表》汇总交工作人员记功、嘉奖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

2.工作人员记功、嘉奖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个人申报和年度考核情况,拟定校领导、中层干部初步名单,提交工作人员记功、嘉奖奖励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并报校党委会审核通过。

3.各二级单位拟定的教职工记功、嘉奖初步名单,要经过处(室)务会、党政联席会讨论确定。

4.工作人员记功、嘉奖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个人申报和年度考核等情况,拟定推荐名单,所有最终推荐上报名单由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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