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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9年4月9日

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积极性、规范学生入伍流程,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报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2013]236号文件)、《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以及长沙市征兵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校生、应(往)届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我校录取新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我院录取新生,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已被我院录取但因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我校报到入学的学生(以下简称入伍新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为加强征兵工作的组织领导,学院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武装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武装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招生处、宣传部、安保处、总务处及各系党总支书记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办公室,设在武装部,与安保处合署办公,负责征兵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武装部部长兼任。

第六条 管理职能:

(一)加强对征兵政策的宣传,大力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学生参军入伍;

(二)做好入伍学生的报名、政审、体检等工作;

(三)协助做好入伍学生的学籍保留、课程学分认定和退伍复学工作;

(四)协助做好入伍学生的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和退伍复学(入学)后学习期间的学费减免和帮扶工作

 

第三章 征集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我军实行的是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为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为士官。目前部队面向高校毕业生直接招收士官,也征集义务兵。

第八条 直招士官仅招收符合军队特殊专业要求的应届毕业生;义务兵可征集在校大学生,也可征集已被学院录取但未报到的新生和毕业离校的毕业生。

第九条 征集入伍学生的年龄、性别、身体条件和政治条件均按照征兵当年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 入伍程序

第十条 有参军意向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www.gfbzb.gov.cn),首先进行网上兵役登记,然后参加网上应征报名,并下载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十一条 学生将“两表”交至各院系(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院系汇总后统一上交到学校武装部,武装部会同所在地兵役机关对网上应征大学生进初检初审。

第十二条 学院对初检初审合格的学生“两表”进行审核签字盖章,并发给学生本人作为优先征集的凭证。

第十三条 初检初审合格的学生持签字盖章后的“两表”,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进行必要的身体复查和政治复核,并完成定兵。

第十四条 学生被批准入伍后,须填写《学生应征入伍审批表》(附件1),办理学籍保留等手续,并将加盖县级征兵办公室公章的《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院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

 

第五章 复学程序

第十五条 应征入伍学生服役期满后,应在退役二年内回到学院所属系部报到,申请复学。

第十六条 申请复学应填写《应征入伍学生复学审批表》(附件2,以下简称《审批表》),由学校武装部审核是否同意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获批复学后,持《审批表》到招生处、教务处、学生处、办理复学、住宿等手续,向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

 

第六章 优扶政策

第十八条 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学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第十九条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条  高职(专科)学生退役后,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当扩大。

第二十一条  复学期间经学生本人申请可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程,直接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二条 对入伍学生在校期间和在校生入伍前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对入伍的在校生复学后实行学费资助。每人每年补偿(资助)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二十三条从长沙市应征入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0元。对到西藏、新疆等艰苦地区服役(含高原条件兵)的义务兵家庭给予“进疆进藏”一次性奖励20000元。

第二十四条 长沙市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按每服役一年不低于4500元的标准,在退出现役后6个月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同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创办中小微型企业重点扶持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可申请免费参加3个月至2年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二十六  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起试行,由武装部、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安全保卫处

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