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设优良的校风,创造文明的校园环境,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所有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大专生和各类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五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六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认识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违纪处分种类及处分期限如下:

(一)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

(三)记过,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受处分者,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二级学院各种奖励评定资格。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进行深刻检讨,并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情节显著轻微,积极悔改的;

(四)主动交代违纪事实,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展开调查的;

(五)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曾受过一次或多次处分的;

(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的;

(六)违纪群体之首的;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须由各二级学院查证,由各学院召集相关人员进行讨论,提出处分意见并行文,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二级学院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会议研究,学生工作处审核并行文,报主管校长批准。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查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呈报校长会议讨论,形成开除学籍的决定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如偷盗、打架、赌博等),由保卫处牵头,学生工作处、各二级学院配合调查取证,由学生工作处及时召开保卫处和二级学院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办公会讨论并做出处理决定。  

(五)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与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处理。

(六)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或派出所负责调查。各部门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保卫处调查。保卫处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与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处理。

(七)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以申请解除违纪处分,具体解除办法另行规定。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由学生所在学院口头或书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九)处理、处分决定等,按《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决定送达书》要求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所在班级或所在寝室无利害关系的同学2人予以见证,说明情况并签章;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采取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人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及经过。送达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其申诉期限,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或直接抚养人。学校视情况适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处分决定,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

(十)处分决定及其原始材料一律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和文书档案。对于受处分的进修生或委托培养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同时抄送原工作单位或委托单位。

第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申诉。具体申诉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学生办理完离校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学生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的,办理离校手续离校的期限延长至学校或省教育厅的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自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发生的一切事情,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章  分则

第十四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可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学院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经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肇事、打人、打架斗殴、作伪证和私藏及提供非法凶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侮辱、挑衅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打人者: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伤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开除学籍处分;寻衅报复打人者、持械打人者,分别按本款所列从重处分;

(三)策划或为首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者:凡策划或聚众打人或打群架,经发现制止而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者: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动手打人者,按本条第二款相应项给予处分;

(五)偏袒、作伪证或私下了结纠纷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偏袒一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知道打人或打群架事件,不向学院组织报告,而擅自找有关各方私下了结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为打架提供器械者: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私藏、携带公安部门管制刀具者:没收刀具,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凡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两款以上所列情况者,按相应处分规定从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九)对侮辱、殴打教师者,从重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如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

(十)犯有第本条条所列情况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本条或第十五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十一)因打人或打群架所造成的财物损失及医疗费用,一律由责任者承担;若责任者为两人及以上,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人的赔偿份额。

第十八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外,学校视其情节应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500-15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1500以上或多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结伙作案从重处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等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盗窃财物未遂,但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的撬窃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证件、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一并处理;

(六)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比照第第十五条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500元以下者,照价赔偿;500元以上者,除予以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财物者,除赔偿损失或罚款外,损坏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损坏价值在200-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损坏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损坏公共财物价值在500以上且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占用他人床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私自进入异性宿舍或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该寝室其他学生知情必须向组织举报,未及时举报则给予该寝室的其他学生警告处分;

(三)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请假晚归者,初次给予通报批评,再次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未经请假彻夜不归者,通知学生家长或直接抚养人,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擅自到在校内外租房居住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学生在宿舍内生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严禁私自在公寓内从事买卖行为,扰乱宿舍管理秩序,一经发现没收严禁物品,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利用教学仪器和望远镜等工具或其他手段窥视他人隐私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严禁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可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及处分: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学生证、借书证等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因学习成绩评定、转院、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弄虚作假骗取学院奖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者,除收回所得资金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2.介绍或参与“三陪”活动者;

3.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

(十一)介绍或者参与介绍他人进行非法网贷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二)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酗酒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自习、学习时间在宿舍内饮酒,或在宿舍内外饮酒猜拳行令、恶意杂碎酒瓶闹事、大声喧哗又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酗酒滋事,危及他人或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因酗酒滋事而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本条和第十五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区和教学区持有、使用(包括电炉、电热毯、电饭煲、电热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等)电热设备及液化气;严禁在宿舍及教学楼内乱拉电线、乱拉灯头;严禁从宿舍走廊照明电路上私自接线或以任何形式偷电;严禁电吹风使用后不拔电源。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视为违章用电,一经发现,除没收电器、赔偿有关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章用电,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因违章用电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对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严禁私自下水游泳,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严禁学生私自进入禁区(如配电房、施工重地、楼顶等)和翻越宿舍和围墙,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旷课、请假逾期不归和擅自离校者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时数计算;一学期内,达到10课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课时以上(含10课时),不满20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课时以上(含20课时),不满30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课时以上(含30课时),不满40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课时以上(含40课时),不满60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60课时以上(含60课时),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在学习、自习时间私自到校外娱乐场所或电游室活动,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严禁私自燃放鞭炮、起哄吵闹、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正常秩序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损害或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组织未曾登记注册、年检或没有批准的社团协会开展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给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未经审批擅自举办跨校的学生业余活动和集会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非法出版散发未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的责任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具有人身攻击、内容反动或造谣惑众等情节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侵犯学校正当权益或参与非法经商者,除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有关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学生工作处团委批准,擅自举办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者,给予其负责人、责任人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私自在校园内从事以个人营利为目的的任何形式的经商活动,又不听劝阻者,除没收其经销的物品和收取款项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用计算机或其他高技术、技能偷窃金钱、财产、服务及有价值的数据资料者,以偷窃公私财物论处;

(二)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给学院或他人造成较大损失者,须照价赔偿,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篡改、删除或破坏他人计算机文件,根据其造成的损失,以破坏公私财物论处;

(四)以上行为依据所造成损失的价值按照相关条款规定处理;

(五)将带有欺诈性的、政治破坏性的、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传入设备、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根据其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具体处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须给予处分的,可比照相似条款给予处分或按学校制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