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奖励优秀学生,凡本院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

本条例所述本院学生是指在本院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学生。

第三条  学院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四条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主要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五条  学院设立集体奖:

(一)先进团支部;

(二)先进班集体(标兵);

(三)文明寝室;

(四)优秀社团;

(五)其他奖。

第六条 学院设立以下若干个人奖

(一)三好学生;

(二)优秀团员;

(三)优秀学生干部;

(四)优秀团干;

(五)优秀毕业生;

(六)其他奖。

第七条  学院对获得上述奖励的集体与个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令嘉奖;

(三)通报表扬;

(四)颁发喜报;

(五)颁发奖状或证书;

(六)发给奖品或奖金。

第八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院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院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九条  “先进团支部”评选条件:

根据学院“五型”团总支和“五型”团支部星级创建活动的考核排名情况评选。

第十条  “先进班集体”(标兵)评选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良好的群体政治素质

1)政治立场坚定,对党的基本路线和现实方针、政策拥护和认同;

2)积极参加学校、系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政治理论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强;

3)思想稳定,情绪健康,积极进取;

4)班级人均思想品德成绩在70分以上,班级成员的思想品德成绩总分排在全系的前10名。

2、良好的学风

1)学习目的正确,学习动机和态度端正;

2)学习成绩整体水平较高,班上有一定数量的拔尖人才;

3)学习具有自觉性,计划性和刻苦性,专业思想稳固,专业知识扎实,注重专业技能的训练与培养;

4)学生学习成绩总体较好,每门课不及格人数占全班人数的比例应低于10%,特别是考试没有作弊现象。

3、良好的班风

1)严明的纪律,良好的道德风尚;

2)健康向上的人际关系群体氛围,团结互助和集体主义精神强;

3)班级工作成绩水平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强;

4)班级生活丰富多彩,经常开展文娱活动,积极参加校、系文娱活动,并有书面总结。

4、精干的干部队伍

1)班干部的政治素质好,表率作用强,日常生活、学习,尤其是在关键时刻能起正确导向作用;

2)班干部的学习成绩平均水平高于全班同学平均水平;

3)班干部的工作能力强,作风踏实,有团队精神,工作成绩得到全班同学的认同。

5、健全的班级管理制度

1)班会制度、班干部例会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状况良好;

2)政治学习制度,团组织生活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状况良好;

3)学期和学年工作有书面计划和小结,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6、良好的身体素质

1)班级体育达标率高;

2)体育活动参与率高;

3)病、事假率低。

7、纪律、卫生、出勤

1)班级所属成员未受过各种纪律处分;

2)班级课堂纪律、晚自习纪律检查评比在良好以上;

3)卫生大检查每次评比在良好以上;

4)班级课堂及各类集会活动出勤率高。

8、班级考核

班级学年考核成绩在系部同年级中名列前20%。

9、有下列情况之者,一票否决

1)班级学生干部无故缺席院系学生组织的会议、活动等二次以上;

2)未组织开展院学生工作处相关文件要求开展的具体活动;

3)班级中有罢课、打群架现象或参与打群架的学生。

第十一条  “文明寝室”评选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重视制度建设。制订寝室文明公约,值日、就寝等制度张贴规范醒目,执行严格。

2、有良好的文明素质。关心集体,衣着整洁大方,语言行为文明,未经批准不进入异性寝室,自觉维护秩序,热爱劳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3、室长、室员职责明确,同学之间关系融洽;互相关心,积极配合,支持班委、团支部工作,重视自身建设。

4、学习风气浓厚,专业思想稳固,专业知识扎实,注重专业基本技能的训练培养,学习认真努力。

5、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违章用电、赌博偷窃、玩麻将、酗酒、藏看黄色书刊录像、考试作弊、男女同学交往失范、留宿外来人员和居住校外等现象。

6、严格执行作息制度。按时起床、晨练、上课、就餐、就寝。无夜不归寝、晚归、寝室内点燃烛、喧哗吵闹、妨碍他人休息等现象。

7、内务整洁有序。无床围子、蚊蝇、蟑螂、蛛网;地面无废弃物;玻璃明亮,床、桌、凳、门、窗干净,无尘土污垢痕迹;物品放置整齐划一。

8、爱护公共设施,不擅自拆移床、柜;不乱拉接电线绳索;不使用明令禁止的用电器;不在楼内焚烧纸屑废物;不违反学院用水用电管理规定。

9、能自我约束,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发现问题及时向学院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10、在学院或系举行的文明寝室评比中,每周均被评为周文明寝室。

11、寝室成员思想品德成绩均在良好及以上。

12、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优秀社团”评选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在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社团人数不少于25人;

2、有完善的社团组织机构,完备的社团管理制度、章程并严格遵照执行,组织运行良好;

3、社团组织严格遵守学院关于学生社团的管理规章制度,社团负责人及会员无任何违纪行为和不文明行为;

4、定期开展健康向上的社团活动,在校内外有较大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十三条  “三好学生”评选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在校表现好,积极要求进步,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精神,模范遵守和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思想品德考核成绩优秀;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善于学习和接受新知识,有较强的运用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开拓创新精神;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及良好的心理素质;

4、遵纪守法, 为人正直,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学年思想品德考核评定为优等;

5、学习成绩优良,该学年考试课程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考查成绩和体育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第十四条  “优秀团员”评选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思想品德好,积极要求进步,思想品德考核优秀,学习成绩优秀;

2、积极响应团组织号召,积极参加各级团组织活动且表现突出;

3、遵守团组织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发挥了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无任何违纪行为和不文明行为。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和维护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乐于奉献,关心集体,友爱同学,诚实谦虚,在全班同学中有一定的威信,有较好的表率作用政治素质较高,思想品德考核成绩优秀;

2、能带头学习上级文件指示精神,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3、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大胆、有创新意识,工作成绩突出;

4、工作作风扎实,积极主动参加学院、系部班级各种活动,积极完成班主任交给的任务;

5、学习成绩要求:“优秀学生干部”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且思想品德成绩良好,考查成绩和体育成绩在及格以上;“优秀学生干部”获得者当年所有课程无不合格科目;

6、“优秀学生干部”获得者应是院、系和班委会学生干部,且任职时间达一年或一年以上;

7、优秀学生干部”经班级推荐、所在系审查、学生工作处、院团委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六条  “优秀团干”评选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思想品德好,为人正派、团结同学,诚实谦虚,助人为乐,在学期思想品德考核中排名班级团支部前五名,在团员青年中有较好的表率作用;

2、能带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其他科学文化知识和团知识,学习成绩优良,积极要求进步;

3、热爱团的工作,工作作风扎实,责任心强,有创新意识,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积极完成共青团交给的任务,积极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参加共青团的活动,工作成绩突出;

4、遵守团组织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以身作则、遵纪守法,无任何违纪行为和不良嗜好,所在寝室无最差寝室现象。

第十七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参照湖南省教育厅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按照国家、湖南省相关文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其他奖”评选条件:

(一)学术类

1、著或合著学术著作者;

2、在期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者;

3、在学科竞赛中获得校级一等奖、省级以上奖励或在科技发明活动中获得专利者;

4、在学术领域取得足以获得“挑战杯”等创新奖荣誉称号者。

(二)社会实践活动类

在三下乡、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中,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或为学校赢得很好的社会声誉者。

(三)文艺类

1、在全国性比赛中,获得个人名次者,或获得团体名次中的主要成员;

2、在省市级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者,或获得团体前三名中的主要成员。

(四)体育类

1、在全国性比赛中(不含邀请赛),获得个人名次者,或获得团体名次中的主要成员;

2、在省市级大型综合性运动会中,获得前三名者,或获得团体前三名中的主要成员。

学院将对以上获奖团体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办法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一名主管副院长或党委主管副书记任主任,学生工作处、团委、各系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先进团支部”评比办法:

“先进团支部”的评审,由各系评审小组在各支部总结申请的基础上,根据奖励条件按指标择优推荐上报,经院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考核、评分后报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先进班集体”(标兵)评比办法:

“先进班集体”(标兵)的评审,由各系评审小组在各班总结申请的基础上,根据奖励条件按指标择优推荐上报,经院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考核、评分后,上报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文明寝室”评选办法:

“文明寝室”的评审,由各学生寝室自行申报,大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考察,根据奖励条件按指标择优推荐上报,公寓宿舍管理老师考核、评分后,学生工作处审核,报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  “优秀社团”评比办法:

“优秀社团”的评审,由院社团联合会评审小组在各社团总结申请的基础上,根据奖励条件按指标择优推荐上报,经院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后报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  “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三好学生”由各班辅导员和班委会主要干部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所在系审查,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优秀学生干部”由各班辅导员和班委、团支部主要干部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候选人需参加本班的民主评议,经所在系审查,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优秀团干”、“优秀团员”评选办法:

“优秀团干”由各班辅导员和团支部主要干部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所在系团总支审查,报院团委审核,由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  “优秀毕业生”、“政府奖学金”、“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参照国家和湖南省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其他奖”评选办法:

(一)奖项的设立需要通过评审委员会批准才能评选。

(二)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办法

1、学术类由学生所在系、教务处提名推荐;

2、社会活动类由院团委、学生工作处及其它校内有关部门提名推荐;

3、文艺类由院团委提名推荐;

4、体育类由学生工作处、体育教研室提名推荐。

(三)候选人需参加所在班级的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经学生工作处审查合格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并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三十条  授予“先进团支部”、“先进班集体”(标兵)、“文明寝室”、“优秀社团”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奖牌、锦旗或奖状,在全院通报表扬。

第三十一条  湖南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分别在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中选拔推荐。

第三十二条  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在全院通报表扬,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将给以上获得者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在全院通报表扬,记入本人档案,并进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四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原则上不可兼获。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先进班集体”(标兵)、“文明寝室”、“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进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的四、五月份进行,“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社团”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的五月份进行,特殊情况依实际情况而定。其他奖励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三十六条  受处分者,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参加学院和系级各种奖励评定资格。

第三十七条  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