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的通知》(教思政司〔2014〕2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队伍是我院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要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知心朋友,指导帮助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为方向,以制度、机制建设为保障,制定完善辅导员队伍准入、考核、培养、发展、转岗分流机制,努力打造一支以专职为核心、专兼结合的适应新时期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高水平辅导员队伍,为学院的建设发展和学生的成长成才提供保证。

第四条  学院成立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和人事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由党政办、组织人事处、学工部(处)、纪检监察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及系部党总支(副)书记为成员,负责辅导员的选拔、管理、培养、考核、发展等工作。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五条  辅导员的工作要求

辅导员应扎实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努力提高工作的实效;辅导员是学生的人生导师,要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廉洁从教,自觉遵守辅导员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要按要求填写《辅导员工作手册》,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以模范行为影响和带动学生。

第六条  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辅导员应全面贯彻落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认真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一)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和培育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注重运用新的工作载体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

(二)负责新生入学教育。引导、帮助学生尽快适应新环境下的大学生活,转换学习方式,养成适合大学学习、生活特点的习惯。

(三)负责学生生活、学业和科学文化指导。关心特殊学生,对贫困、残疾和少数民族学生给予特殊关照,及时有效解决学生实际困难。

(四)负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及时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排查、成长辅导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主题活动,引导学生形成健康心理。

(五)负责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增强就业竞争力。

(六)负责班务管理。建立班级常规管理制度,坚持班务公开,保障班级管理正常、有序开展。指导班级填写好《班级工作手册》;做好与家长的沟通联系,争取他们对班级管理的支持,形成教育合力。

(七)负责班级学风建设。加强与任课教师的联系,建立班级学习常规,促进良好学风形成,所带班级学生学习积极性高,自主性强,到课率、晚自习出勤率达到学院要求。

(八)负责班级文化管理。指导学生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指导学生建立班级网页,加强对网页内容的监督。

(九)负责学生行为管理。严格按照《普通高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手册》中的要求管理学生。

(十)负责学生档案管理。建立班级档案,妥善保管好学生各类档案资料,在个人岗位调整和毕业生离校阶段按要求及时做好档案的传递、交接工作。

(十一)负责班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班团干部的管理和培养,明确班团干部职责、权利与义务,激发学生干部自我管理主动性。

(十二)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在系部做好学籍管理、宿舍管理、安全管理、班级财产管理、就业管理等工作。

(十三)做好学生突发事件和学生重大问题的应急处理工作和后续教育引导工作。

(十四)接受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七条  辅导员的配备

(一)根据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1:200的师生比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每名专职辅导员原则上要求跨两个年级带班,带班数为4个自然班级或者所带班级学生满180人;聘用在岗兼职辅导员带班数不得超过2个;返聘兼职辅导员带班数不得超过3个;在岗兼职辅导员和返聘兼职辅导员原则上必须是中共党员。

(二)系部每年10月底向学工部(处)提交辅导员聘用计划,学工部(处)汇总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报组织人事处核定辅导员编制进人计划。

第八条  辅导员的选聘标准

(一)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二)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35岁以下,身心健康,乐观处世,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自愿遵守辅导员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三)具有相关专业要求,主要包括以学院现有主体专业为主,含心理学、教育学等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专业,能熟悉大学生的思想和心理特征,爱岗敬业、有较强的从事学生辅导员工作的能力。

(四)新聘辅导员试用期期满后经系部、学工部(处)考核并提出是否聘用意见,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后决定,考核合格方可聘用。

第九条 辅导员的选聘工作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选聘工作。

第四章培养与发展

第十条  学院将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院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队伍培养计划,享受与专任教师培训、培养同等待遇,学工部(处)负责辅导员培训机制的建设和培训方案的制定,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建立培训长效机制。学院对新聘辅导员进行上岗培训,对在职辅导员采取集中学习、专题讲座、研讨交流等形式开展专题培训,设立专项培训经费,坚持每年举办一期暑期辅导员培训班。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省级及以上培训。鼓励和支持辅导员参加心理咨询师、职业指导师等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和考证,促使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十二条  专职辅导员根据所聘岗位可参加相关系列的职称评定。对于工作业绩突出、综合能力和表现好的辅导员给予优先评聘职称的资格。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与实践的专项课题与项目,用于鼓励并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际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学术研究。

第十四条  学院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以系为单位设立辅导员办公室,配备办公设施,提供必要的住宿条件等。

第十五条  辅导员工作能力突出、经院系审核通过可兼任相应工作。在辅导员年度考核中排名系部前50%,从事辅导员工作满1年,并符合任教资格和条件的辅导员经个人申请,系部核定,学工部(处)、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方可在下一学期兼课,每周兼课不超过6节。

第十六条  学院提倡辅导员工作专业化、职业化,鼓励和支持辅导员终身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专职辅导员任职至少6年以上,每年年度综合考核合格且均排名本系前50%方可申请合理转岗。辅导员转岗每年暑假讨论一次,转岗时依据学院岗位情况,结合组织意见,由本人提出申请,系部同意,学工部(处)审核,报组织人事处,经学院党委会议通过后方可转岗。转岗后不再享受原辅导员岗位对应的职级待遇。

第十七条  辅导员的提拔任用。学院将优秀辅导员列为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在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辅导员工作经历;对部分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成绩突出、群众基础扎实的辅导员予以重点培养,具备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优先提拔到相应的领导岗位上。

第五章管理与督查

第十八条  辅导员接受学院和系部双重领导。学工部(处)是学院具体负责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各系负责辅导员的使用、管理、日常培训和考核。

第十九条  辅导员外出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有关请假程序和要求依据《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到学工部(处)备案。与之相关的绩效工资考核按照《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实施。辅导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节假日也不例外),若遇学生突发事件须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

第二十条 辅导员实行弹性工作制,工作成效依据《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由学工部(处)和系部共同考核、管理,每周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须住校。

第二十一条  对辅导员工作实行院系两级督查,学院督导室每周结合学风巡视工作加强对辅导员工作的督查,学工部(处)每周对辅导员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督促,每学期组织对辅导员工作进行1次全面督查和考核;各系建立辅导员工作日常监督制度,定期考核辅导员工作。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体系。辅导员考核分为月考核、学期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三种形式,由学工部(处)制定《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年度考核办法》,学工部(处)、系部和学生等共同参与对辅导员的考核。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转岗分流等挂钩。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思想政治考核与业务考核并重,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考核对象为带班满1个学期以上的专兼职辅导员(含返聘辅导员)。

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按照等级量化考核比例,学期考核“优秀”不超过20%。辅导员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及运用详见《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年度考核办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兼职辅导员管理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