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局《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若干规定》(湘勘发〔2012〕77号)和《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办法的通知》(湘勘发〔2013〕5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帮扶资金的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困难职工服务,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保障
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的管理工作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具体由学院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负责实施,学院工会组织实施。
二、经费筹措
1、学院每年从福利费中提取15-20%比例进入帮扶资金。
2、职工自愿缴纳的帮扶资金。
3、社会各界和个人的捐赠等。
4、省局给予的帮扶资金补助。
三、经费管理
1、帮扶资金由计财处单列账目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2、帮扶资金的使用须经学院困难职工帮扶中心集体研究决定。
3、帮扶资金每年结算一次,账务公开,资金使用情况于次年3月底向职工公布。
四、经费使用
学院帮扶经费使用:一是困难职工帮扶;二是帮扶资金借支。
(一)困难职工帮扶程序
1、当事人提交困难职工帮扶申请表(申请表中应将重大疾病、突发性事件和基本生活状况等情况如实说明)至基层分工会,由基层分工会负责调查落实,签署意见并将情况报学院工会。
2、学院工会接受申请后,召开工会委员会议讨论是否符合实施帮扶救助的条件及确定帮扶的数额,报学院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审批,帮扶结果在公告栏公示无异议后,由院工会造册给予帮扶。
(二)帮扶资金借支程序
1、借支金额
职工或职工家属患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疗费用较高、职工无力支付的情况下可以向帮扶中心借支,金额为1000元-30000元。
2、借支程序
(1)当事人提交借支申请表至基层分工会,由基层分工会负责调查落实,签署意见并将情况报学院工会。
(2)学院工会接到申请表后,召开相关人员会议讨论是否符合实施帮扶救助的条件及确定借支的数额,报学院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审批。
(3)借支归还期限
借支10000元以下:6个月以内归还;
借支10000-20000元:1年以内归还;
借支20000元-30000元:2年以内归还。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帮扶资金资助:
1、未参加、未按期缴纳帮扶资金的;
2、因下列行为造成伤害的:如打架、斗殴,以及自虐、自残、自杀、吸毒、酗酒、整容发生的医疗费等。
五、经费监督
1、审核监督。学院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计财处实行审核监督;
2、职能监督: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处等职能部门实行职能监督;
3、群众监督:学院教代会代表以及全院教职工实行群众监督。
六、其他
本办法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