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职工帮扶办法

 

根据省局《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若干规定》(湘勘发〔201277号)和《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办法的通知》(湘勘发〔20135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构建和谐校园,建立困难职工帮扶长效机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帮扶中心

学院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1、及时了解信息,建立信息库。

2、为来访困难职工提供政策咨询等帮扶服务。

3、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及时提供生活救助。

4、为消极情绪的生活困难职工提供情感帮扶。

5、对有再就业能力的困难职工,帮助实现再就业;对具有一定创业能力的困难职工开展实用技术培训,提供就业信息,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二、实施生活救助

经核实符合下述条件的,实施相应帮扶救助。

1家庭人均生活费低于当地低保线的特别困难职工。

2、职工遭受意外灾害,致使职工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

3、职工患大病、绝症或常年求医用药,医保报销后职工自负医药费较高,造成生活困难的教职工

4全额供养直系亲属患严重疾病或者遭遇意外伤害并导致本人严重生活困难的教职工。

三、经费筹措及管理

(一)帮扶资金的筹措:

1、学院每年从福利费中提取15-20%比例进入帮扶救助基金。

2、职工自愿缴纳的帮扶资金。

3、社会各界和个人的捐赠等。个人全年捐赠达1000元以上者,由学院颁发捐赠证书。

4、省局给予的帮扶资金补助。

(二)帮扶资金的管理:

1、 建立帮扶资金管理制度,提足帮扶资金,其资金由计划财务处代为管理,专款专用。

2、帮扶资金的使用须经学院困难职工帮扶中心集体研究决定。

3、帮扶资金每年结算一次,账务公开,资金使用情况于每年12月底向职工公布。

四、帮扶对象

符合救助生活条件、在岗且按要求缴纳了帮扶资金的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五、帮扶标准

1、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帮扶中心给予补助使其达到人均最低生活标准。对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又未享受“低保”政策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协助有关部门办理“低保”手续。

2、职工或职工家庭遭到意外灾害,造成巨大损失,致使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视情况给予一次性10004000元的救助帮扶。               

    3、职工患大病、绝症或常年求医用药,本年度医药费自付部分达25000元以上的(需提供医院原始病情诊断书、病历、医疗收据和医保部门的结算凭据),以自付医药费为基数,可按不超过10%比例给予补助。

4、职工全额供养直系亲属患严重疾病造成职工家庭生活困难的,凭医院相关证明材料,视情况给予600-2000元的补助。

六、帮扶申请及程序

1、当事人提交困难职工帮扶申请表至基层工会,由基层工会负责摸底调查,并将情况报学院工会。当事人在申请表中应将重大疾病、突发性事件和基本生活状况等情况如实说明。

2、学院工会接受申请后,召开会议讨论是否符合实施帮扶救助的条件及确定帮扶的数额,报学院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审批,帮扶结果在公告栏公示无异议后,由院工会造册发放。

七、组织保障

1、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具体由学院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负责指导和监督,由学院工会负责组织实施。

2、建立帮扶资金使用公开制度,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3、各基层分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做好困难职工的摸底、上报工作。

八、其他

1、学院原有帮扶办法(试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