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履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教代会代表任职期间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院的改革和发展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提案工作是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学院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推进学院建设与发展的重要途径。提案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代表对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建议,督促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注重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推动学院各项工作。

第二章 提案工作小组

第四条 提案工作小组在院工会领导下,负责提案的征集、督办工作。

第五条 提案工作小组的成员应为本届教代会代表,由院工会推荐。其小组成员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35年,若届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须经院工会确认。提案工作小组由3-5人组成,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委员1-3名。

第六条 提案工作小组任务与职责

    1.制定年度提案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2.负责征集提案,并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分类整理、审查,提出立案意见。对立案的提案提出处理意见,转交承办单位办理。

3.检查提案的落实,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并征集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4.向院工会和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三章   提案的要求

第七条  教代会正式代表三人以上均可以提案方式就学院工作或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具体建议或意见。提案需代表签名。

第八条  提案内容

(一)下列内容可作为提案提出:

    1.有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学院及各二级机构改革和发展的建议和方案;

3.学院的教学、科研、规划、人事分配、奖惩制度等方面的工作建议和方案;

4.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5.解决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二)下列内容不应作为提案提出:

1.涉及国家重要机密的;

2.不属于本院职权范围内的;

3.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

4.举报或揭发问题的(此类内容应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5.涉及代表或他人解决个人具体问题的(此类问题可向相关部门反映)。

第九条  代表提出提案,应在调查研究、力求准确的基础上,客观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建议。代表书面提案应使用统一格式的提案表,一事一案,内容简明扼要,有可行性或可操作性。

第十条  代表在教代会会议期间和闭会之后均可提出提案。为便于处理和统计,会议期间的提案应确定起止日期,起止日期以外时间的提案,计入日常提案进行处理和统计。

第四章  提案的审理

第十一条  提案采用以下方式审查。

各代表团或小组收到提案后,应根据本《办法》第七、八、九条对提案进行初审,按规定时间提交提案工作小组。

第十二条  提案工作小组负责对提案按本《办法》第八条进行审查,决定各项提案立案与否。

第十三条  提案工作小组对合格的提案进行立案、编号、登记造册,签署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不合格提案的处理

1.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参考价值的提案作为意见建议处理;

2.一案多事或内容不确切,事实不清、空泛、笼统、抽象的提案不予立案,并退回提案人,并加以解释说明;

3.学院职权范围之外问题的提案不予立案,交有关部门酌情处理或建议向学院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

第十五条  所有提案由提案工作小组汇总,并向院工会汇报,向大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和立案情况的报告》。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与答复

第十六条  提案的办理

(一)所有提案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提案工作小组组长签署“提案审核意见”,召开与提案相关部门负责人会议,通报提案审核情况,布置提案办理工作;

(二)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小组提出牵头部门的建议,经分管院领导同意,确定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应积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解决方案。对涉及学院重大问题的提案,应提交院长办公会或有关会议研究办理。

第十七条  提案办理部门收到提案后,应认真研究,安排专人负责,严格程序,抓落实,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如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向提案工作小组说明原因,由提案工作小组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完成期限。确实无法解决的,要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提案的答复

(一)提案工作小组要及时审核提案的答复意见,并向院工会报告提案落实情况,向代表团团长或组长、分工会主席会议通报情况;

(二)承办部门应将提案处理情况与答复意见,形成复文提交给提案工作小组,该复文原件交工会存档,复印件送主提案人;

(三)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汇总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整理提案处理结果存档,并向教代会作提案落实情况报告;

(四)提案承办部门对有条件处理的提案,如发生不办理、推诿、拖延时间及造成提案失去办理时机等情况,提案工作小组将对承办部门及相关责任人通报,或根据情况由院工会建议学院党委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