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21日

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让在校学生有一个安静、卫生、舒适、安全的学习与生活环境,根据自治、自理、自律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所有学生公寓(宿舍)的调整和分配,统一归学生工作处安排。宿舍管理人员要认真贯彻“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精神,爱岗敬业,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条  新生入校时,须按学院规定交齐全部费用,办理手续,方可住宿。寒、暑假期间学生原则上不许留校。如有特殊情况,须事先书面申请批准后统一由学生工作处另行安排住宿。毕业、休学、退学、转学的学生,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离校。

第四条  学生应服从学院的统一安排,必须按照分配的房间和床号住宿,未经学生工作处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床位或强占床位。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个别调整时,须由学生写出申请,辅导员老师签署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同意后,交由宿管老师调整。

第五条  学院不允许学生私自在校内外租房居住,对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走读的学生,需经本人书面申请和家长同意经辅导员老师、系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及家长与系部签订书面协议,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学生公寓配发的物品,学生要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拆卸、挪动、抛弃,违者视情节严重予以追偿或给予纪律处分。入住时请按床位编号仔细检查寝室各项物品是否完好,如有问题请在24小时内报公寓值班室备档维修,未及时报知的视为入住时各项物品完好。公寓设施坏损属于自然损耗未及时报修或人为损坏的,自行承担维修、更换等费用,当事人不明的由共同使用者承担。故意损坏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院关于加强水电管理的各项制度。要注意节约用水,节约用电,杜绝长流水、长明灯,做到人走水停,人走灯灭;不得使用电炉、电热褥、电热杯、电熨斗、电烙铁、电热水器、电火锅、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

第八条 搞好环境卫生和内务卫生。

(一)学生要讲究文明整洁,认真搞好寝室内务和卫生。各宿舍由寝室长负责安排卫生轮流值日,并将卫生轮流值日表张贴在寝室门后,每周在学院的统一安排下组织一次卫生大扫除。宿舍管理老师和大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学生干部每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学生寝室内务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予以公布。

(二)值日学生必须在每日上午7:30之前,将寝室垃圾倒入垃圾桶,其他时间不得将垃圾扫出寝室。

(三)学生要自觉维护宿舍楼的环境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从窗口乱丢废纸、果皮、乱倒污水;不准乱倒杂物、垃圾;不准在墙壁上乱写、乱刻、乱画;不准在走廊上打球;不准在房间、走廊、厕所、洗漱间等地方烧废纸;不准往洗衣台、厕所内倒剩饭、剩菜;严禁在宿舍内做饭菜。

第九条加强学生宿舍计算机管理。

(一)凡学生购置计算机,需在学生寝室内使用的,必须由寝室同学就自习、用电等有关问题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后,并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宿舍管理老师同意,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二)在学生寝室使用计算机,必须注意用电安全。不准乱拉电线、插座,所在房间的同学均不得违章用电,凡发现违章用电的,按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学生在宿舍使用计算机,必须遵守学院作息时间,按时熄灯就寝。不得因使用计算机而违反学院关于宿舍管理的各项规定。

(四)计算机原则上只准用于学习工作。严禁安装、观看、传播反动淫秽、违反国家法律的游戏、图片、文件、VCD等。

(五)计算机属贵重物品,学生必须自行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和被盗。计算机在寝室里发生被盗、意外损坏,责任自负,能确定肇事者的,由肇事者负责。

第十条加强宿舍治安保卫,防火防盗工作。

(一)学生要认真搞好宿舍安全自我管理。各学生宿舍必须选派学生组织治保会,搞好宿舍治安保卫工作。公寓管理员组织治保会学生轮流值班。负责治安值日的学生,必须佩戴值日袖章,认真值勤,忠于职守,不得脱岗、溜岗或在寝室内干其它事情,要配合宿舍管理员老师认真执行出入、会客、留宿、携物登记、就寝检查等各项制度,严格管理,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宿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二)学生要自觉遵守宿舍的各项纪律。每个学生配给一把房间钥匙,宿舍内无人时注意关窗锁门,房间钥匙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丢失时要及时报告宿管老师。

(三)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宿舍,来访家长、亲友进宿舍必须在值班室登记,经同意方可进入。学生宿舍一般不得留宿客人,因特殊情况需在宿舍留住者,必须报经宿管老师同意,并要办理住宿登记手续。严禁擅自留宿外人。不得任意进出异性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按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处分。

(四)学生携带较大的行李、包裹离开宿舍,一律经宿舍值班人员登记备查。

(五)学院严禁各类小商小贩进学生宿舍兜售商品,学生有责任制止小商小贩进入学生宿舍,一经发现,须及时向宿管老师报告。

(六)严禁私藏或将管制刀具、铁棍等凶器和起子等作案工具带入学生宿舍。

(七)未经许可不准乱收乱拿别人的衣裤、鞋袜,不得乱翻、乱拿别人的物品。

(八)按学院规定的时间熄灯后,宿舍大门落锁,学生不得翻越围墙、大门等入室。

(九)节假日或有事外宿必须填写外宿登记表,由辅导员批示,交值班室登记备查。未经请假夜不归宿者,擅自到校外租房居住者,按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处分。

(十)严禁在宿舍内生火、点蜡烛、燃放烟花鞭炮、私接电源,要爱护宿舍内消防设施和器材,违者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全体住宿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起床,上课准时离开宿舍楼,晚上准时回本人宿舍就寝。熄灯后要保持安静,不得大声谈笑、唱歌、吹打乐器、在外逗留、进行体育锻炼、举行生日晚会等一切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严禁在宿舍内打麻将。

第十二条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全体同学在宿舍内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得互相谩骂、打架斗殴,不得有欺辱弱小同学的行为。宿舍内同学间发生矛盾和生活中有什么困难应及时向值班老师、辅导员报告,不得采取不正当的方法私自解决和发泄不满。

(二)上课、自习时间不准下棋、打牌、睡懒觉;不准在宿舍内酗酒;严禁在宿舍内赌博和进行其他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三)不准在宿舍楼内张贴标语、广告、大小字报等。因开展公寓文化活动需要装点时,必须在学院的统一部署下张贴或悬挂撕扯容易、不污损墙面的宣传物件。

(四)严禁携带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进入学生宿舍,违者送保卫处及公安机关处理。

(五)自觉接受值班老师、宿舍管理人员和学生干部对寝室的检查,不得有任何抵触言论和行为,违纪学生必须虚心接受批评教育,主动登记违纪事实和接受处罚。

第十三条不准在宿舍内经商。

第十四条严禁在宿舍楼内饲养各种宠物。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深入开展文明卫生寝室评比活动。学生在宿舍的行为表现作为综合考评、评优、评奖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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