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 财务报销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工会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行为,严格报销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上级工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财务报销的程序

第二条   资金支付的审批程序:

1.支付申请。工作人员提交用款申请时,应填写相关单据,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购置物品的必须有经办人员、证明人员或验收(保管)人员签章。

2.支付复核。会计对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是否在预算范围内,是否违反财务制度,单据凭证是否真实、合规、完整,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

3.支付审批。校工会主席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应当拒绝批准。

4.办理支付。出纳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出纳付款时,应严格把关,主要检查支付申请是否经会计复核和主席审批,金额是否相符,附件单据有无遗失等。对违反审批程序的不予支付款项。

第三章  财务报销的审批

第三条  资金支付由工会主席“一支笔”审批。年度预算内经费开支由工会主席审批。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重大支出和没有预算但因工作急需使用经费实行集体决策,经工会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后由工会主席审批。特殊情况下,工会主席可临时授权他人审批,授权必须采用文字的形式,明确授权的业务内容、支付限额和有效时间。

第四条  审批人员应严格按预算审批各项开支,无预算、超预算的不审批,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审批。

第四章  财务报销的复核

第五条  会计人员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监督职责,对无预算、超预算或违反财务制度的开支报销予以拒绝;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予以扣留,报告工会主席作出处理;对内容不完整、手续不齐全或数字不准确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补充、更正。

第六条  为保证审批人员对其审批权限内的经济业务具有控制权,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对复杂的经济业务,需要会计专业知识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加以鉴别确认,其支付申请报送主席审批前应提交复核人员预先审核。

第七条  支付申请未经复核,不得办理支付。紧急情形下,经复核人员同意,可以先予以报销,但仍应补办复核手续。

第五章  经济业务事项的办理

第八条  经办人员办理涉及用款的业务,须事先向工会主席说明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必要提供相关证明。在征得工会主席同意后,及时通知会计人员做好支付的准备工作。对无预算或超预算的业务,应按集体决策的意见办理;支付时间或方式不妥的业务,应暂停办理;违反财经法规和上级工会规定的业务,应拒绝办理。

第九条  不得由一人办理资金支付的全过程,大宗支出应有两个以上的经办人员。资金支付实行一事一办的原则,一项经济业务不得分拆报销,也不得将多项经济业务打包报销。

第十条  经办人员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应及时从对方单位取得正规发票或收据,并在业务完毕后原则上十个工作日内办理财务报销审批手续。经办人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报销,不得未经办理报销审批手续要求付款。

第六章  财务报销凭证的要求

第十一条  费用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印有“××监制”章的正规发票或收据,要内容完整,手续齐全。经济业务的内容必须填写清楚,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不得有涂改、挖补、刮擦等现象。

第十二条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第十三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的签字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工会主席的审批签章。

第十四条  购买物品或接受劳务必须取得有效的正式发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取得正式发票的小额开支,须事先征得工会主席和会计人员同意,否则不予报销。原始发票遗失或毁损,应从填制单位取得存根的影印件,说明原因并附上合同等证明材料后,作为报销凭证。无原始发票的,应填制无据支出证明单,经相关人员签字盖章或提供必要证明后,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五条  报销附件要齐全。如会议、活动支出须附通知、预算审批表、参加人员名单和支出内容清单,注明天数、人数、开支标准,并由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差旅费报销须附出差通知,注明出差事由和时间、地点。奖励、慰问支出须附表彰、慰问文件,注明发放标准,采用统一印制的发放单,并由领款人本人签领。购买文体活动纪念品须附清单,注明品名、数量及单价;以实物形式发放的,应有领取清单。建家活动室装修须附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工程决算表。工会委员会会议决定的重要经济事项,应附会议纪要。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单据凭证与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第七章  差旅费报销的补充说明

第十六条  工会工作人员报销差旅费,按关于印发《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湘工职校发〔2022〕63号)文件中第四部分《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