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工会 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收支管理,保证工会经费服务职工会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湘工发〔2018〕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基层工会是指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工会及各分工会组织。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支应严格遵循遵纪守法原则、经费独立原则、预算管理原则、服务职工原则、勤俭节约原则和民主管理原则。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学校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不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的5%向学校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工会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举办政治、经济、法律、科技、业务、文体等专题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优秀学员奖励标准:奖励人数不超过参训人数的15%,给予物质奖励的每人不超过300元。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1.基层工会举办文体活动设奖项的,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同一种文体活动每年可组织开展一次比赛,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个人项目最高奖奖金不超过800元,团体项目最高奖奖金人均不超过500元;未设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纪念品价值人均不超过100元;参加具有运动伤害风险的体育比赛,可为比赛运动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2.基层工会在本城区内开展文体比赛活动的,因比赛活动开展的特殊需要,可安排工作餐,用餐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早餐不超过20元,中、晚餐各不超过40元)。无法安排工作餐的,可发放误餐补助费,标准不变。

3.基层工会举办文体活动确需统一购置服装的,可为参加人员购置人均不超过500元的服装(含鞋子),每人每年限一次;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重大文体活动比赛人员可增购一次,人均不超过800元。

4.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聘请导演、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导演、教练、裁判员、评委等每半天不超过4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本单位人员除外。

5.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春节联欢会,可参照不设置奖项的职工文体活动为每位参加人员发放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6.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缴纳的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活动,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

7.基层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汇演和体育比赛等。观看电影每季度可一至二次,购发电影票券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不可组织观看营利性、商业性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

8.基层工会工会可组织会员春游秋游活动,每年各一次,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职能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游秋游活动,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门票费等,开支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1.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节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每人每年不超过2100元。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可结合单位实际发放实物或者指定地点的物品领取券(提货单),不得发放现金。

2.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3.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

4.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应予看望慰问,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一年内多次住院的限慰问一次)。

5.工会会员去世时,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6.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工会小组为单位召开座谈会予以欢送,同时可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时,基层工会根据会员困难情况应给予慰问,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慰问金(专项经费按有关规定)。

(五)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当地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当地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工会组织的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的奖励标准为:一等奖不超过2000元,二等奖不超过1000元,三等奖不超过600元,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会受行政委托承办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费用由行政列支。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经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等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工会表彰优秀工会干部人数不得超过工会干部总人数的15%,表彰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人数的15%,每人奖金(奖品)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工会应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按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调整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六条 工会应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定期向所在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在本单位公示年度工会经费收支及结余情况。

第十七条 工会要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一)财务报销凭证应注明报销事项、支出内容、金额、付款方式等,须经经办人、证明人、分工会主席、校工会副主席签字、会计复核,工会主席审批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二)基层工会开展活动应填写《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工会活动方案审批表》,经校工会主席审批后方可组织活动。报销时另附活动发票、活动通知或活动文字图片说明、实际参加人员签到表、包含多个项目的文体比赛应提供具体每个项目参赛人员签到表。对个人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奖品、纪念品、慰问品、蛋糕券、入场券、劳务费等,必须实名制发放,签领审批手续齐全;物品签领表应注明物品名称、数量及领取人本人签字,不可用人员签到表代替。

(三)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金额或附购物清单,每张报销发票正面右下角需经办人、证明人、各级工会主席签字。

(四)开展春秋游及户外拓展活动,如需租赁车辆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购买的门票、保险、用餐人数等应与活动签到人数相符。

(五)举办活动不可违反规定发放补贴、纪念品,不得违规设置奖项或发放奖励。

(六)工作餐报销应附活动方案审批表、活动通知、活动签到表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校工会负责对基层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工会及工会小组的经费使用情况的自查,定期向校工会报告自查情况。

第十九条 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 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各级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违规吃喝。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