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 号)、《关于加强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湘办发〔2020〕12 号)要求和《加强新时代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湘教工委发〔2021〕2 号)文件精神,大力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高我校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专业化水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指个体或群体无法应对超出自身资源和应对能力的事件或境遇而产生的心理失衡状态。心理危机预防指通过宣传教育增强个体或群体的心理调适、危机识别和应对能力。心理危机干预指对处于心理危机下的个体或群体极其相关人员采取及时、专业、科学、有效的措施,帮助其度过危机、恢复心理状态平衡,实现个体或群体成长。
第三条 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坚持教育为主、重在预防、科学干预的原则。要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引导学生关注心理健康,强化危机预防意识;要重视心理问题的及时疏导,增强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的规范性、专业性与有效性;要保证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的信息通畅、判断准确、处理果断、工作到位和协调配合;要通过构建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体系,落实“五早”预警机制,即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估、早预防、早控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宣传统战部、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安全保卫处、总务处(含校医务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具体负责学校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
第五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负责制定工作规划,完善教育预防、信息预警、干预管理、转介、预后跟踪等心理危机干预制度,做好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工作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 二级学院应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心理辅导员、专业教师等相关人员组成。学院工作小组具体落实“一名危机学生、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五个一”机制。指导班级辅导员和学生干部开展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时上报、转介出现心理危机的学生,做好心理危机学生的干预与跟踪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会设立心理部,各班级设立心理委员,寝室设立心理联络员,可由寝室长兼任。组织开展班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宣传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协助做好心理危机学生的关注、帮扶工作,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章 预防教育
第八条 心理测评与约谈。开展新生心理测评与回访、顶岗实习离校前心理测评与回访,分析学生心理状态,建立学生心理档案,准确把握学生心理变化规律,科学确定预警对象和范围。
第九条 课程安排。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纳入学校整体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新生开设不少于32个课时的心理健康教育公共必修课,面向全体学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类选修课程,实现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全覆盖。
第十条 宣传教育。举办“5·25”大学生心理健康节等主题教育活动,利用主题班会、专题讲座、主题活动、网络平台等线上线下途径宣传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加强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类学生组织的指导,发挥学生主体作用,促进学生自助互助。
第十一条 咨询服务。通过个体咨询、团体辅导、电话咨询、网络咨询等多种形式,向学生提供经常、及时、有效的心理健康指导与咨询服务工作。每周个体面询时间不少于30个小时,其中晚上不少于2-3个小时。
第四章 危机预警
第十二条 预警对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作为预警对象,纳入学校一级心理危机预警库,予以特别关注:
1.心理测评与回访、学院谈心谈话中筛查出需要重点关注的学生。
2.有自杀意念、自杀准备、自杀(自残)行为的学生。
3.患有心理(精神)疾病的学生(医院确诊),有心理(精神)病史的学生。
4.有家族心理(精神)病史的学生。
5.遭遇重病、性危机、暴力、重大自然灾害、变故,亲历或参与处理重大心理危机事件,并伴有强烈的情绪、行为异常的学生。
6.没有明显外在应激事件,但长期失眠的、长期出现人际冲突的、长期出现抑郁情绪的学生。
7.长期缺乏家庭、朋辈等社会支持系统的学生。
8.学习、就业、情感、人际交往等存在问题,且社会功能明显受到影响的学生。
9.因其他原因导致情绪、行为有明显变化的学生。
第十三条 上述预警对象近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或符合附件所列症状的,直接转为心理危机干预对象,启动危机干预程序:
1.多次流露死亡念头(通过多种途径谈论死亡、自杀计划和方法等)的学生。
2.不明原因突然赠送他人具有个人价值、纪念意义的礼物,无端请客、致歉、祝福或告别的学生。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高度焦虑、恐惧、异常低落,或突然从极度低落变为平静的学生。
4.出现其他可能导致恶性心理事故征兆的学生。
第十四条 预警防控体系。全面接受全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建立健全省指委、学校、二级学院、班级、宿舍“五级”预警防控体系。
1.学校预警
学校要完善预警机制,制定预警方案,指导学院做好预警学生的日常关注与相应管理工作。
2.学院预警
学院要密切关注学生的日常心理和行为,定期开展谈心谈话和成长辅导工作,帮助学生解决各类心理困惑和实际困难,及时向学校心理中心报送预警学生信息。
3.班级预警
辅导员要发挥心理委员、寝室联络员等学生干部作用,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关注学生心理状态,及时向学校和学院报送预警学生信息。
4.宿舍预警
寝室联络员要协助辅导员做好学生的日常心理关注和帮扶工作,及时向辅导员报告预警学生信息。
第五章 危机干预
第十五条 干预对象及措施。根据学生心理状态、风险程度及可能导致的后果,从重到轻,建立“危急期-治疗期-稳定期-痊愈期”四级干预制度(具体详见附件)。
第十六条 材料保留。学生辅导员要全程记录危机干预过程,及时汇报进展,保留学生签订的承诺书、医院诊断证明、门诊记录与检查结果等各类材料,干预结束后3日内将以上材料通过报送至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十七条 保密工作。心理危机干预中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人员、学院院领导、辅导员等相关人员要做好心理危机学生的信息保密工作,心理危机学生相关材料由学生辅导员保管,未经批准,他人不得随意借阅。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参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要服从领导、统一行动、认真履责,对因以下情况造成恶性后果的个人或部门,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具体如下:
1.接到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后,故意拖延或不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指挥而延误干预时机。
2.故意隐瞒、不及时上报心理危机学生。
3.不执行学校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指导意见或擅做主张更改干预措施。
第十九条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人员发现学生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建议其到专业医疗机构就诊。
第二十条 心理危机学生请假或休学治疗,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备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严禁无人监管、未经治疗的心理危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
第六章 跟踪服务
第二十一条 因心理问题请假或休学的学生申请返校或复学,应持请假或休学期间治疗病历、一周以内三级甲等以上专业机构(含三级甲等)的诊断证明等材料,在家长陪同下,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评估合格后,方可返校学习或复学。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要每月更新一级心理危机预警库数据资料,做好相关工作记录。辅导员工作出现变更,要及时做好一级心理危机预警库学生相关信息和跟踪服务的交接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经干预后适合在校学习的心理危机学生,学院要积极帮助其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辅导员要定期约谈掌握其心理状态,心理委员、寝室联络员要协助做好日常关注工作。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定期跟踪回访,做好风险评估和信息反馈。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四条 队伍保障。学校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000配备专职人员,学校专职人员每年接受不低于40个学时的专业培训,参加心理咨询案例督导不低于12学时。学校定期对专兼职心理咨询师、辅导员以及其他从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干部、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培训,提高其心理危机识别和应对能力。定期对心理委员、寝室联络员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和助人技能培训。
第二十五条 条件保障。学校落实心理健康教育专项工作经费,每年按照不低于15元/生的比例拨付。各学院每年应落实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经费,保障二级学院特色成长辅导室的日常运行和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开展。
第二十六条 制度保障。校、院、班、舍要健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各项制度,建立心理危机转介诊疗机制,畅通从学校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心理危机转介绿色通道,及时转介疑似患有严重心理或精神疾病的学生到专业机构接受诊断和治疗。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起施行,原《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湘工职党发〔2008〕14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危机干预对象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