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委员会 议事规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工会委员会会议的作用,不断推进学校工会工作规范化、决策科学化,完善和规范工会委员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工会委员会是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决策机构。工会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根据工作需要和讨论问题的性质,可以采取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的形式。

第二条  议事范围

(一)学习和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会议精神。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重要工作部署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制定工会委员会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及工会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办法等。

(四)审议工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工会委员会工会工作报告、工会经费审查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报告等。

 (五)研究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事宜,讨论确定有关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学校行政、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重要建议。

(六)确定工会经费预算、决算及重大经费支出(20万元以上)。

(七)研讨决定工会重大活动、教职工困难评助和推荐、评选先进集体、个人等。

(八)研究、讨论工会委员及主席、经审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女工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增替补或免去事项和工会换届安排等有关事项。

(九)研究确定工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会员会籍处理等有关事项。

(十)讨论决定有关工会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及学校党委、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条  议事程序

(一)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工会主席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二)工会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工会主席审核确定。会议议题一般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有关资料提前送达。委员个人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三)工会委员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如有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会议具体时间由工会主席确定。必要时可召开工会委员扩大会议。

(四)每次会议的议题要相对集中,不宜过多。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凡未列入工会委员会议题的临时动议一律不予讨论。

(五)会议议题一般由工会主席指定工会副主席或专门委员会主任汇报。根据议题内容,经工会主席批准,可通知议题涉及的相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  讨论和决定

 (一)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会上要充分发扬民主,对每个议题都要进行充分讨论。每个委员对每个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要认真做好准备,讨论时要充分发表意见,做到集思广益,科学决策。

 (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三)工会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每项决定须获得到会委员人数一半及以上的赞成票,方能有效。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策中如意见分歧较大且双方人数接近或者发现有新的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向校党委、上级工会请示。

 (四)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决策过程中,必须深入基层,广泛调研。凡涉及学校全局或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应事先提交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进行调研、讨论,然后由工会委员会进行讨论,形成决议,切实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第五条  全体委员都应遵守会议纪律。凡会议决定的和在会上传达的有关秘密事项或内部事项,任何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扩散;凡会议决定的问题如与委员个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必须按会议的决定进行传达和执行,个人的意见可以保留,不得随意改变会议的集体决定。

第六条  督促和落实

(一)工会委员会讨论的问题和通过讨论形成的决议,均应由校工会办公室做好记录。如有必要,由工会主席决定,可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二)工会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决定,所有工会会员和各基层工会必须无条件地坚决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或情况发生了变化导致执行有困难的,各基层工会要及时向校工会提出复议请求,在校工会委员会没有作出新的决议之前,任何会员和基层工会组织无权改变。

(三)校工会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要建立决定事项催办查办制度,根据工会委员会决定的事项,进行跟踪督办,检查落实情况,并及时把信息反馈给校工会领导。

 第七条  凡过去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