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参政议政能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双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双代会”要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第四条  “双代会”和“双代会”代表要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   

第六条 “双代会”在学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下列人员应当由“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

(一)“双代会”主席团成员和执行委员会成员;

(二)“双代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双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及时做出说明。

第九条  学校校长要定期向“双代会”报告工作(原则上一年一次),听取意见、建议,认真对待“双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双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十条  “双代会”要尊重和支持学校校长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和精神状态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双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或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且是学校工会会员,均可当选为“双代会”代表。

第十二条  “双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双代会”代表以分工会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各选举单位应制定选举方案,酝酿、确定候选人。选举应当有选举单位三分之二及以上教职工参加,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候选人获得参会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予公布。

第十四条  各选举单位应严格按照选举“双代会”代表的程序和要求,认真选举“双代会”代表。“双代会”代表的素质与能力要求如下:

(一)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有大局观念;

(二)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道,了解校情民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关心集体,爱岗敬业,在本岗位发挥骨干和表率作用,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威信。

第十五条  “双代会”代表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并应当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含双肩挑人员、行管人员教师身份)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50%以上,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和少数民族教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六条  “双代会”代表接受所在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调离本校或离退休后,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在校内调动的,参加所调入的选举单位的活动,直到任届期满。

第十七条  “双代会”代表如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或受到党纪、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经所在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的,可以撤免其代表资格,缺额由其所在单位另行补选。撤免教职工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应当事先报学校工会审核、备案,经同意后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补选并公布。

第十八条  “双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双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双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九条  “双代会”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扰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条  “双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双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双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双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二级单位(二级学院、处室、中心等)建立健全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二十三条  “双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按程序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四条  “双代会”代表名额约占学校教职工人数的10%以上。其中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提名,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双代会”一般以分工会为单位组建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一般应为分工会主席)。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收集代表提案,做好其他有关工作;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每年(放寒假前)至少召开一次“双代会”。如遇到重大事项,经学校、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双代会”。

第二十七条  “双代会”在教职工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主席团建议名单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提出,报学校党委批准,并在“双代会”大会预备会上通过。

主席团设秘书长1名。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

第二十八条  “双代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双代会”交办的任务。专门委员会由“双代会”代表组成,对“双代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双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在闭会期间行使职权。执行委员会成员在主席团成员、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学校工会委员等代表中选举产生,主任由学校工会主席兼任。“双代会”执行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承办代表大会交给的工作任务,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三十条  “双代会”须有全体教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三十一条  “双代会”议题和议程,由学校党委、行政与学校工会协商确定,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提交“双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书面材料,应当在“双代会”召开前送交教职工代表。各代表团应当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由学校工会及时汇总整理各代表团的意见和建议,报学校相关部门。

教职工代表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校工会根据教职工代表的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教代会再次审议。

第三十三条  “双代会”审议表决重要事项和决议,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投赞成票方为通过。

第三十四条  “双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和决议应当在教代会闭会后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学校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六条  “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双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校工会为“双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双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双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暨会员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双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双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系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

(五)完成“双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学校工会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33月学校党委印发的《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湘工职党发〔20131号)同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