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治校的指导思想,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完善学院的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建设学院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院教学系(部)或学院认定的相关二级单位。
第三条 二级教职工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院的基本形式。
第四条 教职工大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职权; 同时要正确处理国家、学院和教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团结带领广大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参加和促进学院的改革和发展,为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而努力。
第五条 教职工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职工大会接受学院教代会的指导。
第二章 教职工大会职权
第六条 教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单位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学院教职工岗位聘任制方案、专业职务聘任方案、考核奖惩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权益的重大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决定本单位的收益分配原则、奖酬金发放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事项。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学院领导干部,根据学院工作安排,参与干部考核,民主推荐本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人选。
(五)选举本级工会委员会,增选或补选工会委员会委员。
(六)做好院务公开的协调、监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评议、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第七条 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要定期向其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职工大会的有关决定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八条 教职工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本级行政负责人行使职权,学院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大会成员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教职工是指学院教学系(部)或学院认定的相关二级单位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十条 教职工应按时参加本级单位教职工大会,确有重要原因不能出席,应向大会请假。
第十一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大会。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 教职工大会成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单位有关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
(四)有权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询问。
(五)因行使正当的民主权利而被压制、阻挠或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
(六)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或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教职工大会成员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实际,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合理意见和建议,认真执行教职工大会决议,做好教职工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四)积极推进政(系)务工作,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以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制度和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根据学院教代会召开的时间安排,二级教职工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教职工大会必须按期召开。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提前向教职工说明。遇有重要问题或者根据三分之一以上本教职工的提议并报经同级党总支(支部)同意,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二级单位分工会主席主持召开教职工大会会议。
第十七条 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分工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参加学院各项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宣传教职工大会的性质、职权和作用,组织教职工学习有关法律、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增强教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
(二)参与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院务公开的协调、监督工作。
(三)制订召开教职工大会方案,提出教职工大会议题,做好教职工大会筹备工作和会议期间的组织工作。
(四)贯彻落实大会的决议;检查监督大会决议的执行与提案的落实情况。
(五)指导工会小组民主管理的各项工作。对违反教职工大会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
(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的申诉和建议,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七)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八)主持召开分工会委员会议。
(九)处理教职工大会交办的其它事宜。做好教职工大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大会通过决议和议案时,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教职工大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大会表决必须有出席会议的全体教职工过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教职工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本级单位分工会主席召集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职工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由学院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