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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 学籍管理)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1日

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本校的新生,必须持《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并附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佐证材料,请假需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15日,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个人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应征入伍的新生应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交《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书面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入学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本人必须在当年11月10日前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xjxl.chsi.com.cn/index.do)核对本人学信档案内的学籍电子注册信息,若学籍信息缺失或学籍信息与学生本人实际信息不符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凡因未核对或核对后信息有误不及时上报而造成的学籍问题,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负。

第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须如实填报《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身体状况和既往病史登记表》,如有隐瞒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的学生,一经发现予以退学处理。对不如实填写者,造成在校期间疾病发作、耽误治疗、产生意外甚至危及生命安全的,责任由学生及家长自负。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报到、缴费、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书面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不超过2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请假与考勤

 

第十五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训、见习、实习、劳动、军训、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不得迟到或早退。不能按时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凡无故不参加学校统一安排和组织的活动,均以旷课论。学生旷课时间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时数计算;对以天或周安排的实践性教学活动,按每天6课时计算;晚自习按每次2课时计算。

学生上课时间迟到、早退均应向任课老师报告原因和口头请假;未向任课老师报告原因和口头请假且一节课中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均以旷课处理。未经任课老师同意,学生不得离开课堂(除学生因突然患病不能坚持外,其他情况原则上一律不予批准)。擅自离开课堂者,按上述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或病假者,应当持有关证明和请假条办理请假手续。上课时间需请假看病者,应当事先请假,事后补交诊断等有关证明;不请假者作旷课论(紧急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一天以上至三天以内(含三天),经辅导员审核,由系部批准,三天以上至七天以内(含七天),经系部审核,由学生工作处批准,七天以上,经学生工作处审核,由主管院领导批准。请假期满,应当按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到请假部门销假。

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当办理续假手续,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当回复学生本人。

第十八条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理由系伪造者、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校者,以及请假期满未按时到校上课者,所缺课程作旷课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不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出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教师要严格执行点名制,对学生进行考勤登记,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部反映。

第二十条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0课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旷课10课时以上(含10课时),不满20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20课时以上(含20课时),不满30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30课时以上(含30课时),不满40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40课时以上(含40课时),不满60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60课时以上(含60课时),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以总评成绩作为学期的最终成绩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表》中。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由学院统一安排,各专业如有课程需进行考试改革,课程考核方案经系(部)审核报教务处备案;考查课程的考核由系部安排,于学院统一考试的前一周实施完毕,安排表报教务处备案,如平行班达6个班以上或考核需其他处、系协作等原因导致系部安排有困难的,由教务处协调。

第二十三条  考查课程的学期总评成绩根据学生出勤情况、完成作业情况、课堂讨论的积极性、实验(训)表现,阶段性考核或测验等平时考核成绩,结合期末考试或课程综合考核进行评定,具体标准根据经系部审核教务处备案的《课程教学与考核标准》实施。考查课程采用四级制计分法,各级的分数段是:优秀≥90分、75分≤良好<90分、60分≤及格<75分、不及格<60分。

第二十四条  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计分法。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一般以期末考试为主,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包括学习态度、课堂提问、作业完成情况、平时测验、技能考核等,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30-40%,期末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60-70%。

第二十五条  凡实习、实训等教学计划列入的单独考核的课程,各按一门课程计算,其成绩单独列入《学生成绩档案表》。

第二十六条  凡跨几个学期讲授的,每个学期又进行考核的课程,按一个学期计算为一门课程。

第二十七条  缓考是指没有参加考试但按学院规定办理了推迟考试手续的情况。缺考包含取消考试资格和未参加考试且没有按学院规定办理推迟考试的手续两种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凡正常补考(含缓考,不含考试违纪、舞弊、缺考)的学生,按教务处公布的补考时间(于下一学期第2-3周)按时参加补考。考试违纪、舞弊、缺考的,不能参加期初补考。

第二十九条  每学期的第7-10周为期中补考时间,具体时间以教务处通知为准。学生可申请以往学期未及格课程(不含实习实训课)的补考,教务处根据学生申请情况安排补考。

第三十条 原则上实习实训课程不及格,需重修后重新考核。对于通过提交设计成果进行考核或者通过技能操作进行考核,且系部认为可以安排补考的课程,由系部根据实习实训课程的性质制定补考方案,经教务处审核后由系部实施,补考安排表提前一周到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正常补考的成绩按原课程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即综合考虑平时成绩和补考试卷评阅成绩。其他补考,其成绩以补考试卷评阅成绩为准。补考成绩均在成绩表中注明"补考"字样。

第三十二条  在校学生的学业成绩以学期为单位进行考核、评定,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表》。

第三十三条  学生考试或考查有不及格课程,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除学生在校学习的最后一学期之外,第一次补考在下一学期第2-3周进行,经第一次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但尚未达到留级门数者,准予升级。

(二)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在毕业答辩期间安排一次补考;顶岗实习不及格者,由学生本人联系实习单位,经系部同意后实施。

(三)对于在正常的学习年限内(三年制和五年制相应的年限分别为三年和五年)没有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最多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两年。在延长的期限内经补考,所有课程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者,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核发毕业证的时间。

第三十四条  在期中补考后,教务处按以下规定提出和核准因学业成绩不及格需留级、退学的学生名单,学籍管理部门办理留级、退学手续:

(一)考试科目课程1门不及格或考查科目课程2门不及格统计为1门不及格课程;体育课不及格不作为升留级和退学的依据,但作为不予毕业的依据;未安排补考或重修的不及格实习实训课程不纳入计算升留级和退学的课程门数。

(二)每届学生的成绩在第一学年后清理一次,从第三学期开始,按学期进行清理。

(三)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留级处理:

1.第二学期及以后,经下一学期期中补考后累计达6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2.凡达到留级标准的学生必须降到下一年级进行正常学习,留级前一学期或学年课程成绩全部取消。留级后课程平时成绩按照学生在新班级中学习阶段的表现进行评定。

3.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四)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退学处理:

1.经期中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7门及以上的。

2. 一学期内缺考达5门及5门以上的。

3. 留级一次后,成绩考核再次达到留级条件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处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的要求和结合学校实际进行考核,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节  转班、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  新生在入学后1个月内因个人原因,可在同专业内转换班级,书面提交《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班申请表》,经系部审核同意,由学籍管理部门办理并存档。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或者对所学专业学习有困难的,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学生申请转专业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二)文科类专业学生不得转入理科类专业学习(文理兼招除外);

(三)艺术类和非艺术类专业学生之间不得互转;

(四)职高对口升学的学生仅能在同类专业之间转换。

(五)申请转专业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其他时间不予受理。大二第二学期和大三学年不允许转专业。

(六)学生申请转专业必须原专业所有课程成绩合格才能转入同一年级不同专业学习;如原专业有课程成绩不合格,只能转入下一年级不同专业学习;大二第一学期申请转专业只能转入同一专业大类的其它专业进行学习。

(七)转入同一年级不同专业学习的学生,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课可以替换新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转入下一年级不同专业学习的学生,必须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方可毕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办理转专业流程:

(一)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班级辅导员核实转专业的必要性,征得学生家长同意并提交《同意书》后,填报《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二)学生提交在校《成绩单》,经教务处复核学生成绩单,确定转入年级。

(三)仅在所在系内转专业的,经系部审核同意;跨系转专业的,先经所在系部审核同意,再经转入系部审核同意。

(四)招生就业处审核同意,分管学籍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学籍管理部门办理并存档。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或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十二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十三条  学生办理转学流程: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转学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需三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医疗证明等);

(二)学生所在系部初步审核学生申请及材料,认定符合转学条件的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

(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材料,认定符合转学条件后,报学院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四)由校长办公会进行讨论,讨论通过后在全校公示7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由学校按照先转出、后转入顺序办理手续。具体为:

1、省内转学。转出、转入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同意。   

2、跨省转学。转出、转入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送至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

(六)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学生办理转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转出学校提供:

1、学生转学申请书一式两份(跨省转学三份);

2、《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六份);  

3、转出学校校(院)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出的会议纪要;

4、转出学校对转出学生进行公示的材料;

5、盖有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式两份(跨省转学三份),并加盖学校公章;

6、转学学生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一式两份(跨省转学三份),并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7、转学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一式两份(跨省转学三份),并加盖转出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印章;

8、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需三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医疗证明等)一式两份(跨省转学三份)。

(二)由转入学校提供:

1、转入学校校(院)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入的会议纪要;  

2、转入学校对转入学生进行公示及公示结果的材料;

3、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最低分学生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式两份(跨省转学三份),并加盖学校公章。

 

第五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三年制专科(高职)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8年(含休学、保留学籍);五年制专科(高职)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10年(含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办理休学:

(一)因心理问题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者;

(二)因病并由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证明者;

(三)因创业并经家长许可者;

(四)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五)学生本人申请。

因成绩不合格已达到退学处理的学生,不能办理休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办理休学流程:

(一)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班级辅导员核实休学的必要性,征得学生家长同意并提交《同意书》后,填报《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

(二)学生提交经教务处签字盖章的《成绩单》,申请表经辅导员、所在系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同意,分管学籍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学籍管理部门办理并存档。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次一般以1年为期,因创业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3年。学生申请休学的次数不超过2次,休学年限累计不超过5年。休学学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为其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本人提交《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申请表》,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四十九条  学生办理保留学籍流程:

(一)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班级辅导员核实,征得学生家长同意并提交《同意书》后,填报《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申请表》。

(二)申请表经所在系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武装部审核同意,分管学籍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学籍管理部门办理并存档。

第五十条  保留学籍学生应当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手续离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建立管理关系。

第五十一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规定时间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申请复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因心理问题及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已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学生行为表现证明;

(二)因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供退伍证明;

(三)学生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时在校课程成绩不合格门数已经达到了留级标准,复学时只能进入休学或保留学籍时所在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四)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予以退学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办理复学流程:

(一)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复学相关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填报《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

(二)申请表经教务处、复学后的所在系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同意,分管学籍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学籍管理部门办理并存档。

 

第六节  留级与退学

 

第五十三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可以申请留级,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学生因成绩不合格原因留级按第三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办理留级流程:

(一)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班级辅导员核实留级的必要性,征得学生家长同意并提交《同意书》后,填报《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留级申请表》。

(二)申请表经所在系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同意,分管学籍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学籍管理部门办理并存档。

第五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开学后2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经期中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7门及以上的;

(七)一学期内缺考达5门及5门以上的;

(八)留级一次后,成绩考核再次达到留级条件的;

(九)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60课时的。

第五十六条  退学处理办理流程:

(一)退学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填报《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处理审批表》。

(二)所在系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核同意。

(三)院长办公会议或者院长书面委托的专门会议研究审批同意。

(四)在学院官网公示《退学告知书》,公示期10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学籍管理部门办理并存档。

第五十七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可以申请退学,申请退学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五十八条  学生办理退学流程:

(一)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班级辅导员核实退学的必要性,征得学生家长同意并提交《同意书》后,填报《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

(二)申请表经所在系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同意,分管学籍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学籍管理部门办理并存档。

(三)学籍管理部门将《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异动通知单》送交学生本人。

第五十九条  学生退学后不能申请复学。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学生书面申请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生结业后可向学校申请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学校审核达到毕业要求的发放毕业证。毕业证发放审核流程:

(一)本人提出申请,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填写《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发放单》。

(二)发放单经所在系部、财务处、教务处审核同意,分管学籍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学籍管理部门存档并发放毕业证。

第六十三条  修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生书面申请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时间未达到一学年者,学生书面申请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须在第一时间上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未能及时上报或未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而造成的学籍问题,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负。

第六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七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可办理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八条  学生办理毕业证明书流程:

(一)学生本人在地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毕业证书遗失声明或损坏声明;

(二)学生本人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填写《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明书申请表》;

(三)提供遗失声明或损坏声明报刊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两寸免冠彩色蓝底照片二张;

(四)核实后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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