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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3月5日

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


 湘工职院发〔2016〕4号


为严肃劳动纪律,强化教职工岗位责任意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保障学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规定

(一)考勤的范围

1、除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外的教职工实行坐班制度。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坐班期间须临时离开工作岗位到校内外其他工作场所处理业务的,须告知本部门负责人。特殊岗位有特殊要求的,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主管人事工作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2、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不实行坐班制度,但在下列应到校时间须考勤:

    (1)专任教师在课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习实训等)时间,专职辅导员在系部和学生工作部门规定的上班、值班时间。

2)学院或系部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或开展的集体活动时间。

 

(二)考勤的实施

1、学院成立考勤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党政办、组织人事处、督导室、纪检监察审计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工会、信息建设与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下设考勤办公室,挂靠组织人事处,负责考勤工作的实施。

2、在考勤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考勤采取教职工刷卡考勤和各处室、系(部)(以下简称各部门)纸质考勤结合的方式。各部门须指定一名教职工负责办理请假、备案等相关考勤手续,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纸质考勤表和各类请假条、缺勤说明等报组织人事处。

3、考勤限于法定工作日。考勤的时段按照学院的作息时间和本文规定的应考勤时间执行。考勤时间点以北京时间为准。考勤的主要内容是考查教职工遵守作息制度的情况,包括迟到、早退、请假、销假、旷工等。

二、请假规定

(一)请假的相关程序

1、书记、院长请假除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外,应互相告知对方;副院级领导请假,由院长会同书记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院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增加院长和书记批准;其他中层干部请假3天以内,由部门正职批准,请假3天以上,增加分管院领导批准;副科及以上干部离开本省外出请假须经党委书记和院长审批;其他教职工请假,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还须分管院领导批准,3天以上还须院长批准。经批准的各类请假应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同时,院级领导请假外出应告知党政办公室。因公出差按照上列程序报告。

2、教职工请假(包括公差),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办理,如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前请假的,应按规定程序电话征询有关领导同意,并于事后及时补办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同时,专任教师请假还应安排好调课,否则,按照学院教学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3、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到岗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必须在假期期满之前办理续假或者转假手续,或按规定程序电话征询有关领导同意,并于事后及时补办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4、教职工请假期满后或提前回岗工作,应及时到批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并将销假手续报组织人事处。

(二)各类请假的规定          

    1、事假。教职工因私事必须在工作日期间离岗的,可请事假。

    (1)请事假须在请假条中说明请假理由及天数,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2)事假按半天(含半天)以上累计计算。

    2、病假。教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进行疗养者可请病假。

1)因病请假和续假,须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2)在外地因病不能按时回校上班者,应按规定程序电话告知有关领导,并凭二级甲等以医院证明,回校后及时补办手续。

3)工作时间去医院看病,需按规定程序事先请假,看病超过半天但不足一天的记半天病假,累计计算。

3、探亲假。凡在我院工作满一年的正式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任一方都不住在同一城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均安排在寒、暑假期间。特殊情况需要在其它时间探亲的,均按事假处理。

    4、婚假。教职工按法定结婚年龄(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请婚假3天,但需事先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去外地结婚的,根据路程远近另加路程假。

    5、产假。女性教职工在产期前后可享受休假待遇,具体规定按照湖南省有关规定办理。

    6、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养父母及公婆、岳父母去世,需要教职工料理丧事的,经批准,给予丧假3天。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根据路程的远近,另予路程假。

7、工伤假。教职工因工负伤需要疗养时,可请工伤假,具体规定按照湖南省有关规定办理。

三、考勤与奖惩

考勤结果将作为教职工工资、各类津补贴发放,转正、晋级、年度考核及奖惩的重要依据。组织人事处将根据考勤结果兑现相应工资待遇。

(一)考勤有关界定

1、迟到、早退是指比规定的上班时间迟到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或早走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

2、教师因迟到或早退等引发教学事故的,其认定及处理办法按照学院有关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旷工:

1)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者(15分钟以上但不足半天记旷工半天,累计计算);

2)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不出勤者;

3)不实行坐班制度的教职工无故不参加按照本文规定应参加的各项活动且未办理请假手续者;

4)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逾期不归者;

5)经查明请假理由不实,确系虚构、伪造,欺骗请假者;

6)不服从学院工作调动安排,经教育仍不按指定日期到新工作岗位报到者或报到后不上班者;

7)本人请求工作调动,学院未同意或虽同意但尚未办理正式调动手续,无故离岗者;

8)代刷考勤卡的代刷卡者和被代刷卡者;

9)刷完考勤卡后又无故离开工作岗位15分钟以上者。

(二)缺勤处罚标准

学院对缺勤的处罚,根据缺勤性质的不同,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迟到或早退的,扣50/次。

2、婚、丧假均享受在岗人员同等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按湖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3、休病假期间绩效工资的发放。

1)癌症和重度精神病人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再发放。

2)其他经批准病休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下同)全额计发。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病休人员在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基本工资发放比例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按实际工作时间和考核结果发放,病假在6个月以上的全年不再发放。

3)教职工因工(公)负伤(含职业病)治疗期间,绩效工资按岗位标准全额发放。治疗终结后,按工伤相关规定执行。

4、教职工全年累计事假不超过20天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月应发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21.75)。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天的,超过20天后的事假,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月应发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21.75)。

5、教职工旷工或者因公外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每旷工或逾期不归1个工作日扣发5个工作日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当月累计达3个工作日的,扣发一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6、公差期间享受在岗人员同等待遇,但学院安排脱产学习培训六个月(以自然天数连续计算,包含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以上者,从学习之下个月起发放绩效工资的80%

 

四、附则

1、本办法自2016年元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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